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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精神,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生产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市质安站于2015年3月16日至4月18日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春季生产质量情况进行了巡查。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对64个预拌混凝土企业和16个预拌砂浆企业(站),从质量行为等11个方面进行了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53家,占66%,检查项目符合率分别为:质量行为100%、计量设施与试验仪器检定/校准证书90%、技术人员配备88%、原材料存放97%、原材料进场质量控制75%、配合比设计9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87%、出厂检验86%、试验环境条件90%、扬尘污染防治81%。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20份,下达预拌混凝土停产整改通知单7份,约谈了存在问题较多5家企业负责人,注销了11名不按标准要求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管理手册。见证抽样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试件128组、干混成品砂浆16份、河沙及机制砂33份、外加剂6份、粉煤灰及水泥7份、矿粉 52份,清理已过龄期或标识信息不全的混凝土试件53组。
(二)通过检查发现,大多数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管理较重视,技术人员配备到位,管理水平与201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冬期质量巡查相比有了上升。其中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商砼有限公司、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质量控制措施较到位,过程质量控制较严格,产品质量较稳定。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认真按济建质安站字(2015)10号文件要求,在试验环境条件改造、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应用、信息化建设方面,措施得力,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但有8家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质量管理不严,存在较大影响生产质量问题(详见附件),其中山东顺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强慧普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君峰商砼有限公司等企业,201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冬期生产质量巡查时,因存在较严重影响生产量问题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本次检查又因存有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再次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三)在春季质量巡查过程中,为促进并引导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应用,加大对现有试验室改造升级力度,2015年4月18日在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召开了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150余人参加的全市预拌混凝土信息化建设、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应用现场观摩会。通过宣传动员、经验介绍、现场观摩,促进了企业管理理念的转变和升华,为推动远程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同步传输,并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现代化管理与传统检查有机结合,提高监督效能,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整体水平创造了条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有些企业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质量意识不高,对质量管理重视不够,存在着重生产供应轻质量控制观念,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全面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管理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技术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到位,生产、试验过程质量控制流于形式。
(二)信息化建设改造升级行动缓慢,措施不得力。不少企业存在着等待观望思想,未充分认识到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未按济建质安站字(2015)10号文件规定在主要试验、生产重要环节增设监控点,既有监控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有的不能正常工作。预拌砂浆企业砂浆、水泥抗压强度自动采集未改造,预拌混凝土企业强度自动采集系统虽建设使用,但强度数据备份和保存不符合规定,影响了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上水平,影响了质量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扬尘污染防治即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应用不到位。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虽经多次约谈督促,但其领导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愿投入,措施不得力,行动缓慢,至今未按济建质安监字(2013)51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完扬尘防治设施。有的企业虽已建设扬尘防治设施,由于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损坏后维修、更新不及时不能使用,或成摆设而不启用,有的虽启用但应用不规范,厂区内扬尘污染未得到有效治理。
(四)试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有些企业试验检测室设置不合理,未按济建质安监字(2015)10号文件规定设置相应检测室,环境条件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混凝土试件养护室面积达不到鲁建管发(2011)5号文件不少于20㎡要求。试验仪器维护保养不到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齐全,个别试验仪器设备安装位置不规范,无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测定仪,混凝土(砂浆)试件直接放置养护室地面或平板上,支架上的试件彼此间隔小于10mm。有的企业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已过期,未及时委托重新检定/校准。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认真。无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原始记录或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就组织生产供应,生产过程随意调整原材料用量,更换买卖合同约定的原材料厂家或规格品种,出具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原材料计量误差大于标准允许值,逐盘生产记录打印设施损坏,或不做备份,随意删除;纤维混凝土未按标准规定的投料顺序和搅拌时间组织生产,出厂混凝土(砂浆)抗压(抗渗)试件留置批次不符规定,留置数量少于规定,试件信息标识不全;个别企业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自动采集系统使用不正常;出厂抗压强度大于200%以上,真实性差。
(六)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不规范。一是有的企业已生产纤维混凝土、C10细石混凝土,但无其配合比设计原始记录;二是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原始记录无抗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三是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未用测定仪检测,且计算依据不充分;四是配合比设计所用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不检验或检验滞后;五是有的配比设计不符合JGJ55标准6.1.5条第二款规定,不能体现既保证生产质量又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六是有的企业只有单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水泥的配合比,不能满足企业正常生产供应需要。
(七)原材料进场质量控制不严。原材料存放无标识或标识信息不全、更新不及时;骨料局部混存混用;粉煤灰、矿粉、机制砂等原材料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齐全,或检验结果不达标,或已过有效期,或涂改复(彩)印造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不齐全,出厂检验项目少于标准规定,有的企业甚至私刻材料供应商质检专用章伪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泵送剂不检减水率,粉煤灰不检含水率等技术指标,取样、留样、检验批次划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个别试(检)验人员不熟悉其试(检)验要求,不做相应试(检)验,直接参照标准填写数据出具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各企业要针对本次检查所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剖析,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范试验(检验)工作,全面自查整改,确保产品质量。本次检查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及存在问题较多企业,更应加大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改效果。监督机构将对存在较多问题企业适时进行再次抽查,如再次抽查时仍存在管理混乱,质量控制水平低、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差,除加大抽检原材料力度外,涉及建筑工程结构质量的,将通过联系单方式由工程监督科(县[市]、区站)责令鉴定检测,并暂停企业向建筑工程生产供应混凝土(砂浆)。
(二)加大信息化建设改造力度。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不仅可促进企业管理理念的转变和升华,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而且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要积极按照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远程视频监控及强度采集系统改造方案要求,认真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济建质安站(2015)10号文件规定的改造升级任务。实现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同步传输,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60天,并与监督机构联网的工作目标,为提高信息化质量管理水平创造条件,推动企业自身,以及行业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不断规范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应用。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按照济建质安监字(2013)5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措施得力、管理有方、改进明显。目前未按规定建设完成的要加快建设,早日完成。已建设完成的要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全面使用,并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规范应用,为我市大气质量改善作出新贡献。近期监督机构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完成或虽已建设完成但未正常使用且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预拌砂浆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搞好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各生产企业要重视技术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动力。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途径,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或邀请专家进行新技术、新标准培训和交流,推动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引进人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式,不断激发企业活力;通过岗位比武、技术考核、机制激励等手段,形成良好的比、学、赶、帮、超学习氛围,从而促进企业人员素质提高。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监督机构将于6月份组织2015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试验、质检人员考核,帮促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五)认真按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为充分体现预拌混凝土(砂浆)买卖合同的严肃性,规范企业生产供应行为,做到生产经营诚信守法,合理规避责任,各企业应严格认真按GB/T14902、GB/T 25181等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约定的原材料厂家、品种规格,向施工单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与实际生产所用材料一致,严禁为施工单位提供虚假预拌砂浆使用量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登记相关信息应与施工混凝土登记台账信息相符,否则不予登记。对不按标准和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的,或出具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通过鉴定检测等方法严肃处理。
(六)积极组织试验室改造。各企业要积极按济建质安站字(2015)10号文件规定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至少应设置混凝土室、力学室、特性室、外加剂室、标养室、样品室、资料室等检测室;预拌砂浆企业应至少设置配比室、力学室、原材室、标养室、样品室、资料室等检测室的要求,积极组织,加大改造力度,实现检测室布局合理,试验能力满足生产、试验要求,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目标,从而为提升试验水平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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