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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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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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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6-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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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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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东中西合作示范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环境保护水平,落实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要求,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和《关于加强连云港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绿色施工导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关于加强连云港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建质〔2014〕428号)等标准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工作,力争用一年时间,即到2015年底,使我市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达到绿色搅拌站基本标准,注重环境保护,无扬尘、无噪音、无废水废渣排放;注重节能减排,设备高效低碳、废物循环利用、混凝土、砂浆质量优良;设施设备外观整体封闭,厂区绿化率高,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对到期仍未达标企业将通过限制其对工程项目的混凝土和砂浆供应,采取关、停、并、转等方式给予整顿、处罚直至取缔。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原有及新申报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
    三 、建设标准
    (一)基本规定
    1、新建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居民集中区,在建设前应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新建、扩建、改建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必须同步实行环保配套建设,环保配套建设应与主体建设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设施建设验收报告。
    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要设置满足绿色生产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绿色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噪声、粉尘、污水、废弃物排放控制程序,有完整的粉尘、污水排放平面图。
    4、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粉尘排放、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5、已生产的企业通过完善设施、升级改造、长效管理符合绿色生产主要标准。
    (二)生产设备、设施规定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选用低碳节能、低噪声、低排放、生产效率高,废水、废渣能循环利用的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
    2、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收尘及采光设备,做到搅拌站封闭主体与环保设备有机结合使用。
    3、搅拌站所用砂、石等骨料不得露天堆放。应采用封闭料仓或加盖封闭,配料仓加装除尘装置,砂石输送皮带廊上部封闭、下部有收料装置。
    (1)不同材料应分仓堆放。骨料堆场、配料仓应采用封闭式,在条件许可时,可优先选用高塔式料仓。
    (2)骨料配料仓应进行除尘、空气净化处理,配置强制除尘设备。
    (3)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静音装载机。
    (4)粉料筒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显控装置的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吹灰控制。
    (5)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6)液体外加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并有防沉淀、防渗漏措施。
    4、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
    (1)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厂区应设置多级沉淀池。
    2)搅拌楼(站)、骨料堆场、混凝土回收设备、车辆清洗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
    3)生产厂区应设置废水再利用设施,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
    (2)生产厂区应配备混凝土回收设备,对废弃的尚未固化的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分离出的浆水应排入沉淀池。
    (3)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露天堆放。
    5、搅拌机主机、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粉料仓有料位控制系统,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6、混凝土搅拌站应配装置砂石分离等废混凝土回收设备。配备车辆清洗设备。
    7、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三)厂区要求
    1、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离居民区较近的一侧应采取降噪措施。
    2、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整洁,运输车出厂前应冲洗清洁,清洗废水不得无序排放,生产区域内应设置排水沟系统和废水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零排放。及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沟,清理出的沉淀物应运至固体废弃物存放点堆放、处理;由具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集中外运处理。
    3、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采用硬化地面,采取措施保持厂区道路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可见扬尘。
    4、厂区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合理绿化。办公区域应与生产作业区分开,厂区门口应做好“三包”管理。
    5、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定期对搅拌站(楼)、料(筒)仓、搅拌车进行整新,保持美观整洁。
   (四)生产管理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前做好生产准备,对生产任务严格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任务下达、流转、执行、客户反馈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验收;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粉料上料宜采用压缩空气输送,上料过程应有专人监控;不宜使用大宗袋装粉料,确需使用的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2、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自动化监控管理;各类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做好期间核查工作;制定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对设备设施、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
    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组织生产时,应由试验室负责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设计、下达和调整,搅拌站(楼)操作人员按试验室指令输入相关数据;搅拌机计量秤误差应保持在允许范围内,定期进行自检,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应按合同约定和标准要求对出厂混凝土、砂浆进行出厂检验。
   (五)运输车辆
    1、运输车辆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定期检测,外观保持清洁,车身应有明显企业标识,车辆号牌按规定摆放。
    2、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并加装防抛洒溢漏装置,确保不产生漏洒。
    3、清洗车辆、设备宜使用循环水,冲洗废水应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联接。
    四、时间安排
    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工作分为企业自查、督查整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时间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企业自查阶段(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对照建设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在3月30日前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督查整治阶段(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主城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区)企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城乡建设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各环节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建设工作,使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的宣传工作,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了解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加大对企业的检查督查力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为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我市绿色搅拌站建设的顺利开展。
    3、认真总结,长效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要加强认识,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总结,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落实整改方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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