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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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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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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9-2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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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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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13]6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省设区市、县(市、区)建成区为本次治理范围。主要治理对象包括城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城市房屋拆除工地,城市城中村和旧住宅小区改造及新建项目集中的开发区工地,城市主、次干道路,建筑渣土运输,城市地面裸露区域等。

二、治理重点
(一)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建设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目标纳入承发包合同,将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加强在建住宅小区的管理,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消除扬尘管理盲区。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要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物料堆放规范,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篷盖密闭;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要进行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要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要设置车辆清洗装置,指派专门人员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禁止带泥土上路;每天要定时对施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保证施工主要区域和出入口整洁、无尘化;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物质,严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工程竣工后及时做好清理工作,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监理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扬尘防治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体系,对防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限制承接新的项目;把施工扬尘防治情况列为安全文明工地的考核标准,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把扬尘防治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治理。
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时,要将扬尘防治纳入到合同内容中。房屋拆除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降低作业扬尘,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降尘。对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密闭;拆除现场要由专人负责清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上路。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篷盖密闭,防止运输途中洒漏。

(三)开展建筑渣土运输洒漏专项治理。
严格实施渣土车辆运输许可制度,杜绝无证运营,有计划地加快渣土车辆的密闭化改造,严禁非密闭化车辆进入渣土运输市场。加快GPS定位监控系统建设,纳入数字城管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的实时监控。施工单位要指定夜间保洁人员,及时对进出入工地的渣土车辆进行清扫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土上路。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打击渣土运输中的无证驾驶、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闯红灯、闯禁行、超速行驶、超载、洒漏、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洒漏、乱倒的渣土,环卫部门要及时进行清理,保证道路清洁畅通,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车辆。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车厢要牢固严密,运输散体、液体材料等应严密遮盖、做好围护,防止装运过程沿途抛、洒、滴、漏。要加强运输车辆驾驶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地要加快渣土消纳场地建设,做到既不影响周边环境,又能方便渣土运输;做好现场出入车辆登记、引导和管理,按规定接纳建筑渣土,车辆必须净车出场,做好渣土消纳场内和周边道路两侧的卫生保洁。

(四)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治理。
加大破损路面治理,对破损道路进行大修改造或进行罩面处理;大力推广机械化清扫,力争到2015年,一般控制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达到90%以上;广泛推行道路清扫保洁错时作业,依据季节、天气情况及时调整保洁工作时间;定时对城市主次干道进行洒水、高压冲洗,确保路面清洁和空气清新;遇到大风、干燥天气要增加洒水的频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转运全部密闭化,防止洒漏等二次污染;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改善卫生状况,彻底根治垃圾围城现象和各类卫生死角;加大对城区露天烧烤、洗车点、废旧物品收购点的规范治理,推广秸秆气化技术,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树叶和生活垃圾,控制白色污染。

(五)大力实施城乡绿色屏障建设。
加快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绿道建设,通过道路绿带、滨水绿带、步行道、自行车道等方式形成绿色生态廊道,打造城乡绿色屏障;扎实开展城市绿荫行动,加强城市林荫道路系统、林荫公园、林荫庭院小区、林荫停车场和立体绿化建设;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生态园林、民生园林、文化园林建设,着力打造“齐鲁风韵、大气宜人”的山东园林特色,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品位和水平。搞好城区内河渠、湖泊、坑塘等各类水体堤岸绿化美化,具备条件的建设城市湿地公园和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示范区、沿河环湖绿色生态带。加强城区内山体保护,坚决遏制挖山采石等行为,对破损山体有计划地进行绿化修复。加大城区裸露土地的绿化建设力度,全面排查现有闲置地、裸露地和边角地,因地制宜完善绿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城区裸露地面。大力建设集雨型绿地,防止绿地泥土因雨水冲刷上路,造成道路扬尘。

(六)积极推进城市供热煤改气工作。
按照“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原则,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保障居民用气的基础上,加大冬季供暖用气比例。结合“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重点项目、储气库重点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等,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率先在济南、青岛等城市开展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并向全省推广。

三、工作步骤
这次治理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9月):宣传发动,部署动员。印发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市深入调查摸底,列出房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裸露区域等工程项目清单,梳理有关问题,分析形成扬尘的原因,并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部门和单位、治理时限及职责分工等,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2013年9月-2014年8月):组织实施,集中治理。突出重点,分类实施,讲求实效,坚持边整改边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督查督导,并通过工作简报、推广典型、现场观摩交流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区,给予曝光、通报。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保证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整体推进。
第三阶段(2014年9月):集中检查,考核通报。统一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和落实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考核工作运行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具体职责,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和个人,确保治理活动有序推进。
(二)精心策划,务求实效。
各地要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把建设扬尘治理行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加强城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单位)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问题。要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按方案执行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有关治理情况,评估工作实效,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公众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扬尘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治理行动要与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人居环境奖活动和文明安全施工考核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三)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把改善城市发展和人居环境质量作为扬尘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治理行动带来的变化,享受到治理行动带来的成果;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广泛开展扬尘治理法规知识进工地、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通过市民体验、志愿服务等方式,拓宽群众参与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治理活动成效显著的城市及其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对造成扬尘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工地和项目,及时进行曝光和批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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