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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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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混凝土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文为:山东省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为:Concrete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生产、施工、设备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和山东省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务实创新,促进行业交流,推进科技进步与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双向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邮政编码:25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在混凝土行业及技术领域内的生产、施工、监督与监理、科研、设计、材料设备生产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新途径,反映行业发展现状,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参观交流,促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推进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
(三)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促进混凝土技术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技术创新;
(四)委托举办培训班及开展继续教育学习,促进行业素质的提高;
(五)在会员内部开展评优树先活动,凝聚正能量,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集有关技术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传送交流,推动行业信息化的发展;
(七)开展省际间的行业交流,促进省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科技经济合作与友好往来;
(八)承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地区混凝土行业及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混凝土(砂浆)外加剂及其他相关建材、建筑模板、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混凝土科研与教学、混凝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等单位及管理部门。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表盖章;
(二)经秘书长研究通过,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索取技术资料,或要求本协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刊物上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其它会员资格证明文件;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机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设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混凝土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 日常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
(二) 向上级协会缴纳的会费;
(三) 内部资料的印刷费、邮费;
(四)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五) 其他有关开支。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删除: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协会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北办公楼317室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

邮政编码:250031

协会邮箱:sdhnt@sohu.com

培训邮箱:714410916@qq.com

电  话:0531-8559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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