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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员自律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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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员自律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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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0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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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员自律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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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协会会员的行为,保证首都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特向会员企业要求遵照自律规定执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自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二、加强自身建设,通过采用人才培训、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治理等措施和手段,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打造绿色环保型混凝土企业,向市场提供绿色环保的混凝土材料。

三、坚持使用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杜绝阴阳合同。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承担本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供应任务时,须通过平台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实时上传生产过程数据,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四、坚持第一合同制原则。

对应一个工程项目或一个工程部位,原则上由一个会员企业承接,供应混凝土。按先后顺序确定第一合同,以购销合同在住建委网站或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日期为准,先备案的企业为第一合同的供方。在第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砼款未付清情况下,其他企业不得介入。如有必要,其他会员单位应尊重第一合同,与原供企业沟通联系。如发生重复签合同的情况,后签企业应无条件退出。

五、已签定购销合同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会员企业不宜再介入:

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检测鉴定是供方责任,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

2.因供应满足不了施工进度,需方主动要求增加供应商,不拖欠第一合同企业混凝土款的。

3. 因需方行为导致“第一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后承接企业在签约合同前,应及时与“第一合同”方沟通情况,了解合同终止的原因,确认双方已无经济纠纷或违约行为后,方可与需方签定第二合同;如果需方没有结清“第一合同”的费用,未经原供货企业的同意,其他企业不得介入签定“第二合同”。

六、会员企业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有责任、义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本自律的企业和少数资信不良的需方,向协会举报。协会将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七、各成员企业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自律规定的企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第二次约谈企业法人,同时协会将建议住建委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如仍然不予纠正的企业,或三家以上会员单位举报,经核实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八、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包括:失信的施工企业、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企业。凡是无故拖欠工程款、质量失信、恶意竞争等行为的企业,都将列入黑名单。

五家以上的会员企业举报并举证,经核实后,将该施工企业列入失信施工企业黑名单,由协会向全行业发布警示意见。

凡是违反会员自律规定,被协会约谈的会员企业,也将被列入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企业黑名单。

九、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协会是会员企业之家,所有会员均享有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十、本协会会员自律规定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经由协会网站公示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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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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