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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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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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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1-2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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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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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建字[201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2013年1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节目都对潍坊市个别建筑企业违规使用麻刚沙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加之近期外省市还发生了使用“瘦身钢筋”、不达标混凝土等不合格建材的现象,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这些都给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各种建筑原材料性能的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管,凡是涉及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必须百分之百执行到位,绝不给工程质量留下任何隐患。要深刻分析潍坊麻刚沙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反思,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将质量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着力强化建筑材料进场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采取得力措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筋、混凝土、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砖及砌块、防水材料、门窗、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防水材料、涂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材料的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
    (一)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验收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五)施工单位在建材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加强检测,严把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关

    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更改检测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及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见证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巡查、抽查力度。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专项检查,采用查资料、查施工质量、查产品质量、现场抽检等方式,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检查的重点是:
    (一)砂石、水泥、钢筋等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进场记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复检报告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建筑给水排水材料及配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复验报告(UPVC管材)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三)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记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复检报告等是否现符合行规范要求。
    (四)建筑外窗的产品质保资料(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外窗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安装位置、型材壁厚、配件规格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在检查中,凡是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该重建的重建。对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要建立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问题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不合格建材产品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媒体上曝光。
各市务必于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厅工程建设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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