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讯分类

资讯详情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2-27 17:39
  • 访问量: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概要描述】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2-27 17:39
  • 访问量:
详情

鲁经信消〔2016〕1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适应我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要求,根据近期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我们对2010年10月印发的《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鲁经信消字〔2010〕53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申请办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 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
  (五) 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 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
  (七) 质量管理手册;
  (八) 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下载《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散装办;
  (二) 市散装办在收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署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散装办;
  (三) 省散装办自收到市散装办上报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并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www.sdszsn.com)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 通过公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在2个工作日颁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书面告知。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省散装办每月底前通过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 www.sdszsn.com)等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级散装办要优先予以服务、指导和扶持。为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等提供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组织企业进行技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条 已备案的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包括:
  (一) 企业名称变更;
  (二) 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 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五) 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六)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 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三) 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四) 出现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附件2: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3: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一、生产能力
  具有符合要求的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其中干混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备设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
  具有符合要求的湿拌砂浆专用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二、生产设备
  1、有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要求的专用生产线;
  2、砂的干燥、筛分设备应能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砂粒径不大于5mm;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物料应有专用贮存筒仓,并能实现自动上料称量;
  4、应有精确、高效的自动配料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规定要求;
  5、应配有高效砂浆混合机;
  6、生产线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系统,确保生产现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电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自动控制,自动处理配料、称重、混合等,并具有配方、记录和统计显示等。
  8、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料等专用运输和储存设备,干混砂浆专用车辆应配置车载收尘系统,湿拌砂浆企业应配备余料和污水回收系统。
  三、技术条件
  1、应有向用户提供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2、应依据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等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 25181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四、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并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两年以上、建筑材料、工民建、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专业)不得少于8人,并形成科研、工程服务专业团队。
  2、试验、质检人员应有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
  3、其它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五、试验室条件
  企业必须有可独立进行砂浆检测的试验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
  1、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2)每种原材料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料使用前应进行试验验证。
  4)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3、预拌砂浆的计量、搅拌(混合)、生产、运送等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标准规定要求。
  4、预拌砂浆的配合比管理
  1) 产品批量生产前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应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施工条件、本企业常用的原材料的性能进行配合比的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确定常用预拌砂浆配合比,建立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试验台帐及汇总表。应严格按照试验室的配比通知单组织生产。
  2)当对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显著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必须经过试验室重新设计、试验确定预拌砂浆质量能够满足标准或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5、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预拌砂浆生产及质量控制记录应齐全;
  3)各种设备的检修保养制度及记录应齐全;
  4)产品出厂检验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预拌砂浆,严格按生产批次进行取样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技术资料的管理
  必须建立预拌砂浆生产的技术资料档案,且便于查询。
  七、产品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附件2: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环境条件
  应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试验室周围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二、检验人员
  1、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工民建、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
  2、试验室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试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工地现场交货检验与工地抽检不得少于4人,其中具有从事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
  三、检验仪器设备
  1、试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的需要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在有效内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具有在有效内的校准证书;
  3、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应包括:1) 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2)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3)仪器设备开箱检查记录;4)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记录;5) 仪器设备检定或校验记录;6) 仪器设备检验合格证书;7) 人员操作培训考核记录;8)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9)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4、当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四、试验方法
  砂浆的稠度、保水性、凝结时间和抗压强度等性能参数试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 056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五、试验室应及时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必须确保试验资料准确、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联系我们

协会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北办公楼317室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内)

邮政编码:250031

协会邮箱:sdhnt@sohu.com

培训邮箱:714410916@qq.com

电  话:0531-85595263

网  址:www.sdhnt.com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友情链接

页面版权所有:山东省混凝土协会   鲁ICP备12024483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