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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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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办法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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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0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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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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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展示混凝土行业企业家取得的辉煌成绩,推动企业家队伍建设,表彰和宣传企业家对行业的贡献,依据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参加“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家”)评选由山东省混凝土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企业家”申报条件
(一)、所在企业须获得第五届“山东省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
(三)、本人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正职)任职满三年;
(四)、评审年度内无亏损,不欠税、无拖欠职工工资,足额交纳职工“五项保险”;
(五)、评审年度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条 申报、推荐程序
(一)、参评企业家所在单位应向本市混凝土协会提交申报资料,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市,向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有协会组织的市,应由市协会组织初审,没有协会组织的市,由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协会或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按《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办法(暂行)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查与核实,签署意见后报省协会秘书处。
第五届“省优企业”现场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排名在前或同时获得第四届 “山东省混凝土新技术应用先进单位”且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应优先推荐。
(二)、省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依据有关推荐本办法,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优秀企业家”候选人。最后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优秀企业家”推荐人选,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第五条 提供假材料、假证明、证书的,经查实将取消推荐资格,并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混凝土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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