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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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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2023-06-2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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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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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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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精品优质工程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程泰山杯(以下简称“泰山杯奖”)为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后,按照批复内容、数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泰山杯奖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引领发展方面的最高综合性奖项,评选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和山东企业在省外区域依法建设并竣工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在质量综合管理、建筑业发展、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消防技术、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运维等十大方向中至少一个方向上具有突出引领性。

第四条  泰山杯奖数量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结合各设区市和有关方面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建议推荐数量。

第五条  泰山杯奖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和质量第一、好中选优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泰山杯奖表彰奖励对象为获奖工程项目,同时公布主要贡献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泰山杯奖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成立泰山杯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评选具体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领域泰山杯奖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泰山杯奖分为质量综合管理、建筑业发展、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消防技术、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业、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与物业运维10个行业方向,申报工程项目选择10个行业方向的某一方向为主进行申报,同一工程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多个方向已获得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不予另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绿色要求,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工程领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三)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已完成备案,住宅工程已同步完成室外配套工程建设且实际入住率不低于50%。

(四)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达到申报方向有关要求,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五)积极参与省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类创建活动,采用BIM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取得创新突破。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采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最新适用版)应不少于6大项。

(六)工程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涉黑涉恶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单位和人员不存在严重失信等影响作为表彰对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所申报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泰山杯奖实施全过程培育,新开工计划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工程开工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由主申报单位会同有关参与建设管理单位,制定泰山杯奖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备案,现场公示创建目标,严格对标实施。

第十三条  泰山杯奖年度组织申报文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发。符合申报条件工程项目申报泰山杯奖,应根据要求按行业方向分别向设区市主管部门申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照泰山杯奖评选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料初审和现场核查,结合日常掌握情况,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并分别出具工程质量领先性条件和行业方向引领性条件推荐意见,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综合评审,综合形成拟表彰工程项目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拟表彰工程项目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正式发文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泰山杯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有关规定指导落实优质优价奖励费用,对相应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树先、创建示范等方面给予激励,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并与招标投标挂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创建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培育对象建设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做好对申报工程项目的初审核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有关参与建设管理人员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泰山杯奖称号,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十九条  对已公布的泰山杯奖工程项目,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突出问题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泰山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泰山杯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泰山杯奖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  参与泰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有关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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