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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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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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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1-0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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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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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监字【2013】51号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防治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及规定,结合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扬尘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气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省会城市的发展环境和形象。预拌混凝土企业紧邻城区,生产过程大量使用水泥、掺合料等粉料,其设备设施的好坏、扬尘治理工作水平的高低都影响着我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从近期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看,我市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势已极其严峻,大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要充分认识到大气质量问题不仅是环境问题、生态问题,而且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为此,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负责地参与到保卫蓝天行动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扬尘治理具体措施、实施细则,做到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刻不容缓地将扬尘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迅速展开工作,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扬尘防治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一)原材料加工及存放
1.骨料加工区防尘。厂区内加工骨料的(包括其成品直接输送到料仓的),其风选机制砂、碎石加工应在全封闭仓内进行,且应设置有效的收尘装置,严禁露天加工;水洗砂加工所用水应全部有组织排入沉淀池,经沉淀后重复利用,严禁外排或渗透地下。
2.粉料仓收尘设备管理。水泥、粉煤灰等储存筒仓收尘装置要定期检查和保养维修,确保收尘效果。收尘装置设置在仓顶的,应有可靠的检查维护安全设施,仓体应无水泥等粉料积尘及其痕迹。严禁粉料上料过程“打爆”而污染大气。
3.骨料存放及液体外加剂加工与储存。现有骨料仓应进行提升改造,实现全封闭,严禁仓外存放。液体外加剂加工设施及储存罐与管道,应经常检查维护,严禁液体外加剂外溢渗入地下。
(二)生产过程
1.骨料装卸及上料。为减少粗骨料及风选机制砂上料与装卸料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人员作业环境,在其上料口处应安装自动感应整体式收尘装置,在其主要装卸料处,应安装高压喷淋等降尘设施,并加强使用过程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2.骨料输送。为防止骨料输送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环境,应采用钢结构彩钢板等方式全封闭骨料输送带,输送带垂拉装置处应按照可开启便利维修方式封闭,并建设有组织排尘设施,地面建集中收尘池,及时清理。
3.搅拌楼混凝土出料口围挡设施。为防治混凝土下料过程溅撒混凝土污染厂区,搅拌站混凝土出料口处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三面围挡,围挡内侧应采取措施保持清洁。
(三)车辆运输
1.运输车辆清洗。为使混凝土运输车辆得到及时有效清洗,保持车辆清洁,应在厂区内适当位置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运输车辆经冲洗后方可出厂及驶离工地现场。
2.运输车辆防止漏撒装置。为防止混凝土运输车在运送过程漏撒混凝土而污染道路,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其尾部下料口处加装金属接斗等接料装置,并及时清理,维护到位,确保使用效果。
3.废混凝土回收利用。搅拌运输车、搅拌机产生的废混凝土不得无序排放,经砂石分离产生的废弃浆水应采取措施二次综合利用,做到浆水零排放。设置浆水回收利用装置的,应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废水外流,废浆外运。
(四)生产厂区
1.厂区地面与清理。厂区(除必要绿化等用地外)应全部硬化,并达到坡向合理,排水顺畅,无积水等要求。明确扬尘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洒水、清扫,确保无扬尘无杂物,做到厂内清洁整齐,厂容文明。
2.废弃物堆放。生产过程产生的尘土以及废弃试块等废弃物,在运出搅拌站前,应集中堆放于不少于三面围挡上部覆盖的封闭区域内,不得裸露堆放。
3.鼓励对搅拌楼进行全封闭,生产操作室与搅拌楼分离并独立设置,以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改善生产与操作环境。
三、加强扬尘防治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一)认真整改。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照上述标准和要求立即进行自查整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二级资质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三级资质企业应在半年内达到本通知扬尘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搬迁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建设。
(二)加强检查。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要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突出重点、严明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和要求的,或整改到位后出现污染反弹,经督促整改,仍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按本通知标准和要求建设的,三级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升级手续,新设立企业不予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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